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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據查封筆錄所載,執行標的建物1樓為客廳、2房間、1衛浴、1廚房;2樓為4房間、1廁所;三樓為1客廳、1廁所、3房間、1倉庫。一至三樓均有增建,2樓房間嚴重漏水。目前由第三人傅O承租,租期六年(114年4月8日起至120年4月7日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執行標的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拍定後不點交。1244-88地號土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244-88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本件標的152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法院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光字第103259號,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65.34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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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421萬115年4月29日拍賣]
[第二拍:1137萬未確定]
[第三拍:91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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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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