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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經入屋檢視,標的房屋於樓層第13樓單層,電梯出門單戶。
2‧經查封當日詢問債務人,其表示無火災、地震或颱風受損、無漏水壁癌、無輻射、海砂、非自然死亡,為債務人作為辦公室及招待場所自用,無出租、有3個地下車位均無出租。
3‧債務人稱自新屋建成即自買使用至今。經現場查看,標的房屋所附車位為地下4樓,179、180、181號平面車位,現況正常使用中。
4‧民國114年10月3日第三人即承租人星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向債務人承租本件拍賣標的物,租期為114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契約訂立日期為114年7月31日。
5‧本件依第三人陳報之租約,第三人係於本院查封後(查封生效日:114年7月25日),始與債務人訂立租賃契約,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拍定後點交。
6‧本件451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第179、180、181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9‧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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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6878萬115年5月28日拍賣]
[第二拍:5503萬未確定]
[第三拍:440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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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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