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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產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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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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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債務人現實佔有中,拍定後點交。
2‧屋內留有雜物、冷氣、櫃子等家電家具。
3‧債務人表示房屋有附屬機械車位,為地下一樓25號,現況完好,未出租。
4‧因本件房屋查有夾屋,與不動產謄本登記有異,故另訂於113年11月19日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測量,總面積未變動,但有增建夾層,陽台無增建。
5‧本件執行標的建物8774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本件931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本件為共有人全體共同出賣土地之「全部」,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需求,應無優先承買權之適用,不得主張優先承買。
8‧據債務人稱停車位編號地下一樓為25號,惟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且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11.82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290萬114年9月11日拍賣]
[第二拍:1032萬未確定]
[第三拍:82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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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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