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新北市透天

法拍屋,法拍屋代標,法拍屋出售
最後更新:8小時內
房子基本資料
案名 鶯歌區 大湖路 透天 近龍鳳夜市 鳳鳴火車站 案號 113守35354 114/9/11(四) 14:30
地址 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32巷33號2層樓
銷售狀態 待標中 售價
售1378萬售1104萬
房子類型法拍透天_法拍透天 總登記坪數 43.81 坪
格局 0房 屋齡 48年
每坪單價 25.2萬/坪 公設比
車位 沒有車位 座向
無障礙環境 沒有 法拍屋 本物件是法拍屋
拍次 : 3
開標日期 : 114/9/11(四) 14:30
建物所在樓層 2層透天 管理費
管委會 沒有 中庭 沒有
電梯 沒有 是否為凶宅 不是
300公尺內嫌惡設施 面前道路
面寬 縱深
邊間 不是 房子銷售來源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仲介
房子特色
案件地址: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32巷33號2層樓



總坪數:43.81

主建坪:43.81

增建坪:50.22



第一拍07/17底標價:1720萬流標

第二拍08/21底標價:1378萬流標

第三拍09/11底標價:1104萬



●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於現場查封及測量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家人現場所述,779、276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目前債務人臥病在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另本院依職權調查,本件拍賣標的曾於112年9月26日發生燒炭事件,惟依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顯示,並無人死亡。其餘依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家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本件712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32巷45號旁空地至27號門前,目前是既成道路。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因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276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中2樓為陽台增建,3、4樓均無出入口,4樓為鐵皮增建。上開增建屬垂直及水平增建之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上開違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將來拆除之義務。



5‧712地號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示,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6‧本件71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8‧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清償債務》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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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定後續專業處理流程、得標人免於奔波

4.包辦點交、和諧交屋

5.委託不收費、未得標不收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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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員陳威宇:101年登字第197433號

經紀人李彥槿:109北市經證字02110號

坪數說明
建物登記總坪數 43.81 土地登記總坪數 39.27
主建物坪數 43.81 停車位坪數
附屬建物坪數 公共設施坪數
增建坪數 50.22 地下室坪數
周邊環境
生活機能 鄰近交通
鄰近地標 公園綠地
鄰近學區 捷運站
房子聯絡人資訊
聯絡人姓名 陳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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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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