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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據本院民國114年8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陳ΟΟ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與兒子自民國109年開始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惟租約已屆期;頂樓(四樓)係因避免陽光直接照射而加蓋,僅有放置一個水塔,無其他使用,地下室現堆放物品使用。嗣經本院命兩造陳報建物之占有使用情形,渠等迄今均未陳報。本件拍賣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民國114年7月20日函記載本件拍賣建物於104年3月20日14時15分許,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報案紀錄,並有現場勘查。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查明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3‧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本標內暫編第109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5‧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再發展區),惟土地之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9.3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922萬115年3月26日拍賣]
[第二拍:1538萬未確定]
[第三拍:1231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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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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