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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2巷11號7樓,建號2243,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7層:94.47,陽台:21.16,持分1/1,合計:115.63㎡【底價1017萬】(蘇顏O嬌權利範圍12分之7、蘇O炘權利範圍12分之1、蘇O芬權利範圍12分之1、蘇O芳權利範圍12分之1、邢O耀權利範圍6分之1。含共有部分2256建號312.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2)
2‧同號7樓頂樓(未保存),建號3291,7層頂樓未登記部分:69.81,持分全,合計:69.81㎡【底價12萬】(邢O耀權利範圍12分之2、蘇顏O嬌權利範圍12分之7、蘇O炘權利範圍12分之1、蘇O芳權利範圍12分之1、蘇O芬權利範圍12分之1)
查封筆錄
●點交情形→點交●
1‧2243建號據共有人蘇顏O嬌稱,目前為債務人蘇O炘及其家屬居住使用;3291建號據共有人蘇顏O嬌在場稱為其占有使用,目前係作為宮廟使用,該建物有獨立出入口,與2243建號間以牆壁區隔且不相通,並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示3291建號屬拍照列管之水平既存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平台),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2‧第32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5‧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6‧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分割共有物(變價)》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1.12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3403萬114年9月22日拍賣]
[第二拍:2723萬未確定]
[第三拍:217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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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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