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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於114年12月11日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115年3月12日執行履勘及測量時,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機關人員到場,債務人任中原在場表示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案全情事,房屋1樓及2樓現已出租他人使用。政機關人員表示1樓無增建,2樓內夾層為增建,2樓之樓梯係從1樓隔出,屬於1樓之一部分但不相通,另有自1樓側邊開一道門獨立出入,故1樓無法自屋內通往2樓。
2‧本件債務人任中原有提出查封前之租賃契約等文件:1樓承租人為劉○彤,租賃期間114年10月13日至115年10月12日,拍定後點交;2樓承租人為黃○龍,租賃期間114年6月11日至117年6月10日,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以抽籤定之。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分割遺產》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4.63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804萬115年11月11日拍賣]
[第二拍:1444萬未確定]
[第三拍:115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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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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